破坏电力、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破坏交通工具、交通设施、电力设备、燃气设备、易燃易爆设备,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电力设备,是指处于运行、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;已经通电使用,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;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。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,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。
盗窃电力设备,如果危及公共安全的,可能会构成本罪。如果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时,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。
破坏电力设备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“导致非常严重后果”,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二)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之后,致使生产、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;
——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7〕15号)
截至2023年3月8日,共查询到裁判文书12627个,多数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(1378个)或3-10年有期徒刑(1329个),其他情况如下图: